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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法为什么不规定及时通知受遗赠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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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法为什么只规定应及时通知继承人、遗嘱执行人,而不规定及时通知受遗赠人呢?
因为及时通知死者的继承人,便于料理死者的丧事,清理遗产,确定继承人范围,作继承的或不继承的表示,协商遗产分割事宜等。
及时通知遗嘱执行人,便于他及时赶到遗产转移现场,审查遗嘱,清理遗产,执行遗嘱继承等事宜。
被继承人死后,如果没有死者的继承人、遗嘱执行人对死者后事、遗产转移的亲自参加和主持,死者身后的一切率情就会搁置起来,如丧事不能料理,遗产不能清点,债务不能清偿,遗产不能分割而处于不稳定状态,等等。
而受遗赠人是否及时通知,情况与前面所说的不大一样,因为他在有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,一般不直接从死者处取得遗产,而是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遗产,并且,在多数情况下,是否有受遗赠人,也只有在当众开启遗嘱以后才能得知。此外,遗蹭遗产的取得,也多数是在清理遗产、偿还债务以后。因此,在继承开始的紧急情况下,可以暂缓通知受遗赠人。
但上面所说,仅就一般情况而言,如果是遗蹭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,或仅有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,这 两种受遗赠人对死者肩负义务的情况不同,也应及时进行继承开始的通知。
当然,能对一般受遗赠人早点进行通知的,还是应早点进行通知,以让其有充裕时间考虑是否受遗赠,也有利于遗产转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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