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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华侨离婚的办理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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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侨同内地居民离婚,要求在内地办理时,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做了妥善处理,需要共同到内地 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 如果一方要求离婚的,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国内一方 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。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,国 内一方向我国法院起诉的,受诉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。
根据《婚姻法》和《婚姻登记条例》的规定,华侨与内地居民离婚,应按如下规定处理:
(1)华侨与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 定的机关。
(2)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: ①本人的户口簿、身份证;②本人的结婚证;⑧双方当事人共同签 署的离婚协议书。
(3)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: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;②本人的结婚证;⑧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。
(4)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等问题,根据《婚姻法》的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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