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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情中的嫉妒 |
嫉妒是一种不服、不悦、自惭、怨恨甚至带有破坏性的复杂的负情绪。 为便于解释说明,这里把嫉妒者称为“主体”;把被嫉妒者叫做“客 体”;与主、客体无直接关系的周围事物,统称为“旁体”;主体求而未得 或得而不足的事物(或人)称作“嫉妒源”。主、客体之间在政治、经济、 文化等方面总存在差异,于是,我们把所处的优势地位叫“上优势”,而 把所处的低下的地位称“下劣势”。 嫉妒是由主、客体间的差异、悬殊及其改变造成的。一般说来,客体的上优势容易引起处于下劣势的主体的嫉妒;但有时处于下劣势的 客体的境遇的改变(自然是向上优势的变化),也会引起处于上优势的主体的嫉妒;甚至有这种情况,即使处于下劣势的客体的境遇不变,主体的境遇变坏,也会产生对客体的嫉妒。所以说,嫉妒心理产生的动力学根源是差异、是改变。 当然,嫉妒心理产生的社会学根源是私有制。显而易见,私有制是人们在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方面产生差异与悬殊的根源。原始 社会没有剩余产品,没有私有制,人们在政治、经济上绝对平等,性爱也无高低及优劣之分。既然无差异,无悬殊,无竞争,所以也就 无嫉妒。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,经济、政治上的差别出现了。一部分人居于超出一般人的上优势,另一部分人则处于下劣势,这就导致了非分的 嫉妒心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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