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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的法律后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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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,应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、给付的期限和办法,明确地载人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中。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拒 不执行或故意拖欠时,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。
子女抚养费的变更。离婚后,子女抚养费的给付责任, 是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,在性质上根本不 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。所以,有关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 或判决,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实际情况的 变化予以适当变更的。变更包括增加、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。
子女抚养费的增加。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:“关于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,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 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。”这是因 为上述协议或判决中的原定数额,是根据离婚时子女的正常需 要和父母的经济情况确定的。如果后来情况发生变化,子女的 需要有所增加,父母在经济上又有相应支付能力,那么就应根据 新的情况,满足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。 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应当是:子女因疾病、升学等实际需 要有所增加,原数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;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 的数额适当,要求合理的;给付者有给付能力的。具备上述三个 条件,可以适当增加子女抚养费。 当然,子女抚养费是否增加和增加多少,不能仅凭子女单方 面的要求,应由子女与其父母协商解决(在子女尚幼时,可由抚 养子女的一方代其与对方协商);协议不成时,可由有关部门进 行调解或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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