联系我们 |
苏州大众侦探社 |
服务热线:18862116811 |
企业传真:18862116811 |
联系手机:18862116811 |
公司网址:www.z-t.cc |
电子邮箱:615969806@qq.com |
公司地址:苏州市东环路家乐福东城世纪广场3-302室 |
|
|
新闻中心 |
当前位置 --> 网站首页 --> 新闻中心 --> 隐瞒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惰与他人结婚是否有效? |
隐瞒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惰与他人结婚是否有效? |
苏州私家侦探 2001年,姚某与何某结婚,同年10月,妻子何某生下一女 婴,然而婴儿出生不久便死亡。产后经检查,何某患有严重的乙 型肝炎并处于活动期。原来,何某为达到结婚的目的,在婚前身 体检查中,伪造了虚假的检查结果。姚某得知何某的病情后,双 方的感情出现了裂痕,姚某决定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的 婚姻无效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,判决姚某与何某的婚姻无效。 根据《婚姻法》第10条的规定,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的,婚后尚未治愈的,婚姻无效。所谓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,从医学的角度看,某人患有某种疾 病,该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和子女的身体健康, 因此认为不应当结婚。法律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的人结婚,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、遗传,以保 护人民身体健康,提高全民族素质。 根据目前医学意见,患有乙型肝炎并处于活动期,是极具传 染性的,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)若 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7条、第8条的规定,申请婚姻无效的 案件,由人民法院受理。被告何某婚前向原告及婚姻登记机关隐 瞒病史,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登记,其行为已违法,依法应认 定为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的婚姻无效。 |
上一个: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
|
下一个:只有以爱情为基础构建的婚姻大厦才是美的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