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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是否自愿应当如何认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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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《婚姻法)第4条规定:“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。”该条指 出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。正确理解该条须注意以下几 点.
(1)当事人必须具有婚姻行为能力。因此,双方不仅须达到 法定婚龄,而且须对结婚的意义和后果能够预见和理解。未达法 定婚龄的,己经达到法定婚龄但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(如精神 病人),或者在作出该意思表示时处于精神错乱或无意识状态的, 其作出的结婚的意思表示无效。
(2)这里的“自愿”,包括三个方面内容:首先,应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仅为一方自愿;其次,应是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 必须经过家长或第三人的同意;最后,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 是勉强同意。
(3)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,也就是说,这种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确确实实是出自当事人的本意。按照这一 要求,当事人因为受胁迫、暴力干涉等而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 示是无效的,因为这种意思表示并非出于当事人的自主自愿,并 不是当事人的内心所真正要作出的;另外,如果当事人因为受欺 诈或重大误解而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,该意思表示也并不符 合此处“自愿”的要求。因为当事人如果了解事实真相,是不会 同意该意思表示的,该表示与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并不相符。
正确理解该条,还应注意划清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。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亲友、父母等提出合理化建议,父母、亲友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,不仅可以,而且也 应当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,提出自己的看法,至于是否采纳, 则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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