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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包办婚姻的,应当如何处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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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某为一残疾人,但家中非常有钱。谢某家中生活困难,便 想将女儿小丽嫁过去,但小丽执意不肯。但江家已将彩礼送来, 为了得到彩礼,谢某逼迫小丽与江某成了亲。婚后,小丽经常挨 打受骂,向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审理认为,这是一起典型的包办 买卖婚姻,遂判决双方离婚,买卖婚姻的财物,一部分上缴国 库,一部分返还男方。
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,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 自由的行为。包办婚姻,也称包办强迫婚姻,是指包括父母在内 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,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。包办 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,在现实社会中.有极少数家长 受封建余毒的影响,不顾儿女反对,仍然包办婚姻,侵犯了公民 婚姻自由的权利,应当严格禁止。本案谢某贪图钱财,包办强迫 女儿婚事,违反了《婚姻法》的规定。
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(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条规定: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 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,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 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,一方要求离婚的,如果婚后没有建立 起感情,应准予离婚。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(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6条 规定:“包办买卖婚姻,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,或者虽共同生 活多年,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”,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,经调解无效,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。本案小 丽在父亲的逼迫下,与江某结婚,而且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 并随即提出离婚,符合该《意见》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”的标准, 因此,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,判决双方离婚是有法律依据 的。
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《意见》第17条的规定: “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,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。”“原 则上”是指一般的情况下,在特殊情况下,可以变通。本案江某 为残疾人,送给谢某几千元的彩礼,如果全部收缴,可能会造成 江某生活困难,因此,判决返还江某一部分钱财,是在坚持原则 情况下的变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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