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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双方都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
所谓婚姻住所,是指夫妻结婚后共同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场所。婚姻住所决定权,是指选择、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和居住 场所的权利。
对于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由谁决定,古今中外立法规定有所区别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,夫妻之间法律关 系的特点是夫为妻纲、夫尊妻卑,妻子在身份上从属于丈夫,并不享有独立的人身自由权。因此妇女往往是“嫁鸡随鸡、嫁狗随 狗”,实行“妻从夫居”的婚居方式,妇女并不享有婚姻住所的决定权。
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早期,国家仍然只规定丈夫享有婚嫁住 所的决定权。如1804年《法国民法典)规定,妻以夫之住所为住 所,妻对于夫仍然处于从属地位。
资本主义社会进人中后期,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修改立法,确立了夫妻双方都享有决定婚姻住所的权利。如《法国民法 处所。”
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,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。我国现行《婚姻法》第9条规定: “登记结婚后,根据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。”我国婚姻立法的这一规定 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:一是登记结婚后,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决 定婚姻住所的权利。夫妻结婚后,关于双方婚后住所的选择,应当由夫妻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自愿协商,达成一致。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愿。第三者也不得对夫妻双方的意愿强加于涉。
对于结婚时夫妻双方所达成的约定,在婚后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改变。二是夫妻双方也平等的享有 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。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,根据双方 当事人的约定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,女方也可以通过 约定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但是一方经过约定成为对方家庭的成员后,与对方的亲属之间所产生的只是姻亲关系,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当然婚后双方也可以通过约定另组家庭,成立新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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